曾子问曰:“卿、大夫为尸于公,受宿矣,而有齐内丧,则如之何?”孔子曰“出,舍于公馆以待事,礼。”孔子曰:“尸弁冕而出卿、大夫、士皆下之,尸必,必有前驱。”子夏问曰:三年之丧卒哭,金革之事无也者,礼与?初有司与?”子曰:“夏后氏三年之丧,殡而致事,殷人既葬而致事《记》曰:‘君子不夺人之,亦不可夺亲也。’此之谓?”子夏曰:“金革之事无也者,非与?”孔子曰:“闻诸老聃曰:昔者鲁公伯禽为为之也。今以三年之丧,其利者,吾弗知也!
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衰侈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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