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。
王藍田拜州,主簿請諱教雲:“亡祖君,名播海內遠近所知。內不出於外,余所諱。
桓玄出射,壹劉參軍與周參朋賭,垂成,唯壹破。劉謂周曰“卿此起不破,當撻卿。”周曰“何至受卿撻!劉曰:“伯禽之,尚不免撻,而於卿?”周殊無色。桓語庾伯鸞:劉參軍宜停讀,周參軍且勤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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