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元夏目裴、王曰:戎尚約,楷清通。
衛江州在尋陽,知舊人投之,都不料,唯餉“王不留行”斤。此人得餉,便命。李弘範聞之曰:“舅刻薄,乃復驅使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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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袂
舊目韓康伯:將肘風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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