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学之法,于未发之谓豫,其可之谓时,不节而施之谓孙,观而善之谓摩。四者,教之所由也
陳仲弓為太丘長,有賊殺財主主者,捕之。未發所,道聞民有在草不起者,回車往治之。主簿曰“賊大,宜先按討。”仲曰:“盜殺財主,何如骨相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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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几杖者拂之。效效羊者右牵之;效犬者牵之。执禽者左首。饰雁者以缋。受珠玉者以。受弓剑者以袂。饮玉者弗挥。凡以弓剑、苞、箪笥问人者,操以受,如使之容
舊以桓謙殷仲文。桓玄,仲文入,桓庭中望見之,同坐曰:“我中軍,那得及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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