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期之丧,三年也;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丧,臣服已
糁:取牛羊豕之肉,三一小切之,与稻米;稻米二一,合以为饵煎之
曾子问曰:废丧服,可以与馈奠之事乎?”子曰:“说衰与,非礼也;以摈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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