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三年之冠,则以大功麻易之;唯杖不易。有父母丧,尚功衰,附兄弟之殇则冠。附于殇,阳童某甫,不,神也。凡异,始闻兄弟之,唯以哭对,也。其始麻,带绖。未服麻奔丧,及主人未成绖也:疏,与主人皆成;亲者,终其带绖之日数。妾之丧,则自至于练祥,皆其子主之。其祭,不于正室君不抚仆妾。君死,则妾为君之党服。摄君,则不为先君之党服
陳仲弓為太丘長有劫賊殺財主主者,之。未至發所,道聞有在草不起子者,回往治之。主簿曰:“大,宜先按討。”仲曰:“盜殺財主,何骨肉相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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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道林孫興公:“何如許掾?孫曰:“高遠致,弟子已服膺;壹壹詠,許將面。
謝混問孚:“何以舉瑚璉?”曰:“故當為接神之器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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